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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实施办法(修订)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激发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教学质量标准体系》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1.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在全校范围内营造“领导重视教学、政策倾斜教学、教师潜心教学、学生勤奋向学”的良好教学文化氛围。

2.逐步建立健全与学校应用型办学定位相适应的教学评价体系,激励与引领教师“乐教”“善教”“研教”。

3.进一步彰显教学中心地位,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4.为我校教师职务聘任提供教学质量依据。

二、评价范围与周期

1.教师范围:承担全日制本专科课程(含留学生,下同)的主讲教师均须参加教学质量评价。

2.课程范围:全日制本专科课程(含留学生,下同)的课堂教学。

3.评价周期:每学期开展一次。

三、评价原则

1.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重在激励教师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同时帮助教师发现不足和改进提高。

2.坚持多方评价与过程监控相结合的原则,重在监控教学过程质量和保持良好的教学常态。

3.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评价主体、权重与方式

1.学生评价:权重为40%。

由督导评估处在每学期期末组织,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学期所有修读课程进行网络评价。

2.教学单位常规教学检查评价:权重为20%。

由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按照学校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通知要求组织,主要为对教案、教学日历、作业(实验报告)批阅记录、辅导答疑记录、课程考核档案等教学资料的评价。

3.同行专家评价:权重为40%。

由督导评估处和各教学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在每学期内组织,主要以校、院(部、中心)两级教学督导、各级领导干部、教师同行现场听课方式进行评价。

督导评估处依据每学期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校级督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听课工作方案,统筹校级教学督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听课安排。

各教学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听课工作方案,统筹本单位各级各类人员听课安排,确保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被本单位5位同行专家听课。

五、评价标准与工具

1.《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课堂教学评价指标》(学生用)。

2.《沈阳城市建设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理论课、设计课、实验课、体育课)》(教学督导用);

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听课记录单》(领导干部、教师同行用)。

4.《教案评价表》《教学日历评价表》《课程考核教学环节评价表》(教学单位用)

六、评价结果与应用

1.评价结果计算。按照学生、教学单位常规教学检查、同行专家三类评价主体评分权重计算总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2.评价结果于每个学期末由督导评估处汇总,在不同层面和不同范围内公布。

3.若任课教师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则一票否决,取消评价资格,综合评价得分为0。

4.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绩效分配、教师考核晋升、教师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可应用于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奖评优、职务聘任、职称晋升等方面。

5.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位于本单位前10%区段且在全校前20%区段的教师,在优秀教学质量奖等教学评优中优先推荐。

6.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位于本单位后10%区段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应及时进行重点帮扶指导,协助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7.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评价结果位于本单位后10%区段的教师经帮扶后下一学期排名仍在本单位后10%区段的教师,应暂停授课资格;申请复课的教师需重新申请课堂教学准入资格。

七、其他

1.各教学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报督导评估处备案,并据此组织实施本部门评价工作。

2.评价工作完成后,各教学单位要适时召开教师大会对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学期的教学质量提出进一步要求和努力方向。

3.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施行,《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城建院发[2020]61号)同日废止,由督导评估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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