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院(部)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常态化教育教学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实施院(部)教学督导制度,进一步提升二级教学单位的办学自主权,推进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反馈教学信息,促进教学改革,指导教师成长,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二级院(部)人才培养的质量保障体系,通过校、院两级督导机制的建立,保证二级院(部)教育教学常态化、长效化质量监控与保障,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内涵建设。
第二条 院(部)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监督、指导、评价、整改”有效结合的工作方式,“督”是前提,“导”是目的,以督促导,以评促改,持续改进。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三条 院(部)设立教学督导组(下称“院(部)督导组”),是在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的负责下,在学校教学督导团的指导下,协助本单位对教学管理、教学执行情况、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及指导等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部)督导组与学校督导团在业务上形成互为补充、互为协作的关系,共同协调配合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和各类专项评估工作。
第五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的人员由学院(部)选拔,报督导评估处备案后聘任,任期二年,可以连续聘任。院(部)督导组设组长一名,秘书一名。
第六条 院(部)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了解国家有关教育方针,熟悉高等教育规律,教学理念先进,熟悉学校和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一线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近五年一直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本人督导评价和学生评价结果良好,且未有教学事故。
(三)身心健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敢说真话,愿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做出贡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院(部)督导组以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督导、指导教师成长、保障教学质量为宗旨,以检查督促、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指导整改为工作思路,对学院各教学环节行使监督检查、研究分析、咨询指导和考核评价。同时,为学院教育教学建言献策,指导教师提升教学水平。
第八条 院(部)督导组组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是:
(一)在学院(部)院长(主任)的领导下,主持学院(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的日常工作,并做好相关专项检查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安排;
(二)主持制定学院(部)日常教学活动全过程评价的质量标准、评估方案及相关教学管理文档、教学评估、专业评估等材料信息汇总等工作;
(三)负责做好相关评估信息的收集与反馈,结合督导评估处、教务处的信息反馈和院(部)督导组的评估结果,形成对全院(部)教学工作的学期总体评价;
(四)定期参加校督导团的工作例会活动,完成督导评估处、教务处和校督导团交办的专项评估工作和临时性突发工作;
(五)组织并召集院(部)督导组的定期例会,针对一定阶段学院(部)教学质量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解决实施方案。
(六)向院(部)内教师通报课堂质量评价、课程考核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校院两级评估结果,对学院(部)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院(部)督导组成员应履行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全面了解学院(部)人才培养的教学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学校和学院(部)的教学质量状态信息,保证教学活动有序地运行。对学院教学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向学院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深入课堂听课,每位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完成不低于30次听课,并能覆盖理论课、实验实践课等不同类型课程。对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和帮助。重点发挥督导员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和新开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三)对各主要教学环节进行日常检查和质量监控,每位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完成2-3次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每学期对于课程考试(考核)的专项检查,对于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管理的过程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并给出督导评价和反馈意见,加强学生实践教学的常规督导工作;
(四)参加院(部)督导组会议,研讨教学督导过程中遇到的工作问题。积极探索督导工作的新思路,改进教学督导的方法和形式,充实教学督导的工作内容,把“督教”、“督管”和“督学”三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
(五)通过不定期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学院(部)教学改革与教学基本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为学院(部)提供决策参考;
(六)完成督导组组长交办的临时性应急任务及其他突发性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院(部)督导组实行学院(部)院长(主任)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召集督导组成员会议、安排布置工作、收集评价材料、统计督导员工作量、总结学院的督导工作等,按学期形成专项工作简报报送学院和督导评估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完成常规教学督导工作。院(部)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完成一定数量的课堂听课和专项检查,要认真做好记录,根据学校要求规范填写各类评价表,评价表交由督导组秘书汇总,并按学期定期上报学院和督导评估处备案。
第十二条 院(部)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督导组每学期不定期召开例会,研讨学院(部)各教学环节的督导工作,协调解决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相关文字材料,每学期定期向学院汇报,每年度汇总后交由学院(部)和督导评估处备案。
第十三条 院(部)督导组与学校督导团分工协作,互为补充。学校督导团从所有院(部)的人才培养全过程入手,实施重点分阶段抽查督导,保证各主要教学环节的培养成效和质量。院(部)督导组从本学院入手,实施全面、全过程的检查, 覆盖本专科所有教学环节。学校督导团侧重于培养过程发现问题,院(部)督导组侧重于培养结果的质量,并加强对学院教师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通过院(部)督导组的教学督导帮助教师“诊断”教学,将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相关教师和学院(部)反馈, 帮助教师扬长避短,提高学院(部)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五章 信息反馈
第十五条 院(部)督导组在日常教学督导环节中及时与被评估对象交换评估意见,根据督导评估处、教务处定期反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和院(部)督导组听课评价的结果,分析学院(部)教师存在的问题,做好督导员的跟踪听课,帮助其持续改进和提高。同时,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听取和采纳对院(部)督导工作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院(部)督导组长定期汇总各类评估结果及校院两级督导组意见和建议,将信息及时反馈给院(部)督导组秘书,必要时向学院(部)党政联席会通报后,由院(部)督导组秘书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
第十七条 院(部)督导组组长同时将各类评估结果、学院(部)学期专项工作简报及督导组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督导评估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对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存在教学事故或失责的教师,院(部)督导组可建议院(部)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学院(部)建立申诉渠道,及时接受被评价教师的结果申诉,组织院(部)督导组处理评价结果的异议。
第十九条 院(部)督导组应及时向学院反馈在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针对违反师德师风、课堂教学纪律以及党的教育方针等重大问题可以通过书面材料提交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上报学校管理部门。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学院(部)应当把院(部)督导组工作纳入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为院(部)督导组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场地和 费用等)。院(部)督导组对有关教学问题进行调研,学院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所需有关文件和支撑材料。
第二十一条 院(部)督导组针对督导的教学环节提出意见和 建议后,学院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处理及整改结果向督导组反馈。
第二十二条 根据《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结合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为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督导评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