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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听课 制度(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3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听课制度(修订)

 

为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我校教师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师间相互交流和学习,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  听课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教研室主任和教师。

第二章  听课方式及对象

(一)听课人员应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听课。听课可采取单独听课或集体听课等方式。对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应组织集体听课。

(二)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听课对象为全校范围内任课教师。

(三)教学单位领导干部、教研室主任和教师的听课对象一般为本单位任课教师(包括本单位外聘教师及行政岗在本单位兼课的教师)。

第三章  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及次数(1学时/次,下同)

1.校级领导: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至少10次,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

2.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务处、督导评估处、学生工作处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至少10次,其他职能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

3.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至少10次,教研室主任及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8次。

4.校、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及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开展听课。

5.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级听课人员听课不少于1次。

(二)具体要求

1.听课人员应尊重授课教师,听课不得迟到,中途不得退出。

2.听课人员在听课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教师讲课和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教学设施及环境状况,尽可能了解教师、学生对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听课人员听课结束后,应多与师生交换意见,如实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听课记录单》。

4.听课人员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认真听课,客观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听课记录单》,对在教师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学生的学习情况,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交流,必要时要与教师所在单位领导进行沟通交流。问题涉及到学校其他单位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相关单位要及时给予回复和解决。

 

第四章  听课管理

(一)督导评估处负责督促、检查各类人员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

(二)校领导的听课记录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回收,职能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单由所在部门负责回收,教学单位的听课记录单由本单位教学办公室负责回收。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全部记录单于每学期第十七个教学周报送督导评估处备案;教学单位填写本单位听课情况统计表于每学期第十七周报送督导评估处,听课记录单由本单位存档。

(三)督导评估处负责对“记录单”中所记录的各项内容进行统计、归纳、总结、分析,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或突出问题,并在每学期期末进行通报。

第五章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听课制度》(城建院发2020118号)同日废止,由督导评估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听课记录单

2. (部)听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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