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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条例(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制,完善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对我校本科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不断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把关意识形态和师德师风,确保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制度是推进教学管理民主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旨在对学校本科教学各环节进行监督、评价、反馈和指导,协助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育人与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团。教学督导团是在学校领导下,协助督导评估处、教务处对各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执行情况、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检查、督促、考评及指导等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设立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是在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的领导下,在学校教学督导团的指导下,协助本单位对教学管理、教学执行情况、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及指导等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实行聘任制,成员由符合条件的教师及管理干部或从事过相关工作的退休人员组成。督导团成员由督导评估处提名,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拟聘成员名单,经学校审定后聘任。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掌握教育规律,熟悉有关教学方针、政策、法规、措施。

(二)自愿为我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实事求是。

(四)原则上,在职督导团成员教龄应在十年以上,退休督导团成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学校教学工作业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工作水平高,群众口碑好。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每2年聘用1次,可以连聘连任。聘用期间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者,学校可提前解聘。

第九条 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1名,由学校在督导团成员中选任。督导团秘书由督导评估处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条 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担任。督导组成员一般为学院(部、中心)正副院长(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各二级教学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另行聘请督导员督导组秘书由二级教学单位指定教学秘书担任。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二级教学单位依据学校规定的二级教学单位督导聘任数量,向督导评估处报备单位本年度督导组成员,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团工作范围与职责

第十一条 深入教学一线开展听课工作,了解和督查全校本科教学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发现和纠正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任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每位教学督导团成员每学听课不少于60次,每次听课1-2学时。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需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其他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反馈、指导。每位教学督导团成员每学期完成3—4次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教学管理督导工作,检查学校教学纪律和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管理部门和各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了解师生对教学与教学管理的意见,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十四条 协助学校监督、检查各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执行、教材选用情况,了解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针对教学工作中发现的教学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教务处、督导评估处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原则上每举行1次内部工作会议,交流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情况,沟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团长负责主持督导团会议;研究督导团工作思路、步骤、方法;并负责协助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组织各成员的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每学应将有关情况、意见、建议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分管校长、督导评估处、教务处汇报,供学校和各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决策参考。

第四章  教学督导组工作范围与职责

第十八条 深入本教学单位教学一线开展听课工作,了解和督查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发现和纠正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把关意识形态,帮助任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每位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每次听课1学时),完成2—3次的专项检查。根据《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听课制度》教学督导组成员完成各类人员听课次数可同时作为“督导听课”工作量。

第十九条 开展教学管理督导工作,检查本教学单位教学纪律和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维护教学单位正常教学秩序;对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了解师生对本单位教学与教学管理的意见,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新教师、新专业、新开设课程的教学调研和指导工作,发挥“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一条 对教学工作中发现的教学突发事件,应及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并向教学单位、督导评估处、教务处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2次内部工作会议,交流本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工作情况,沟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教学改进思路与措施。组长负责主持教学督导组工作会议。督导组需派成员参加学校教学督导团工作会议,向督导团汇报各二级教学单位督导工作情况,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建言献策。

第五章  权益和待遇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可根据需要随时到课堂听课,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教学督导有权予以制止;对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教师和学生有权进行查问登记并向督导评估处、教务处反映;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可到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进行调研,查看教学工作相关资料。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可到二级教学单位各教研室和教办公室进行调研,查看教学工作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对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

第二十五条 教学督导队伍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管理监控组织之一,是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的一支重要力量。各二级教学单位应积极支持教学督导的工作,高度重视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做出整改答复。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量情况及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学校向教学督导团成员发放酬金根据《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结合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教学督导条例(修订)》(城建院发2018163号)同时废止由督导评估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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