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员听课活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课堂教学,切实提升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相关工作安排,根据《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听课制度(修订)》(城建院发﹝2022﹞175号)文件要求,请各教学单位及全校各级各类人员做好本学期听课活动的相关工作,现将听课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2023年8月21日——2023年12月22日
二、听课范围
对本学期担任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包括外聘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重点应关注以下课程:
(一)近2年进校的青年教师所讲授课程。
(二)外聘教师的课程。
(三)过去一学期学生评教,学院排名后5%教师讲授的课程。
三、听课人员及次数要求
(一)校级领导: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至少 10 次(1学时/次,下同),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 6 次。
(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务处、督导评估处、学生工作处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至少 10 次,其他职能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至少 6 次。
(三)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及院长(主任)助理每学期听课至少 10 次,教研室主任及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 8 次。
(四)校、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及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开展听课。
四、听课安排
(一)开学第一周,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各教学单位领导等各级各类听课人员深入教学场所听课,每位听课人员至少完成1次听课任务,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听课任务。
(二)职能部门领导听课旨在促使各部门主动关心教学,服务教学,通过与师生的直接交流与沟通,了解教学实际状况,妥善解决教学工作中涉及职能部门职责的有关问题,提高部门服务人才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各教学单位对教学质量进行常态化监控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听课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按照执行,根据学校制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及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开展听课活动,统筹安排本单位教学督导及教师同行之间听课活动,了解教学实际状况,加强对教师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指导、评价、分析和反馈,促进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帮助师生解决教学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因难和问题,促进教风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四)各教学单位及各级各类听课人员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提高质量意识,并在全校形成良好氛围,及时掌握任课教师上课的第一手材料及课堂教学质量信息,不能流于形式,注重信息反馈的时效性,及时解决、处理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帮扶教学效果不够好的教师。
五、听课要求
(一)全体听课人员要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带好听课的相关资料,提前到达教室。
(二)听课人员听课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根据课程类型填写听课评价表(附件1-3),其他听课人员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听课记录单》(附件4)。
(三)各教学单位每月对任课教师听课情况、反馈的信息以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本单位全员听课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督导评估处,并作为改进教学和考核教师教学质量的依据。
(四)各教学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全员听课档案,及时了解本单位听课人员对听课工作的执行情况,督促听课人员按计划执行听课制度。
(五)督导评估处定期抽查各教学单位全员听课制度的落实情况,将各教学单位落实全员听课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本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六)各单位要组织到位、听课到位,特别是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
六、材料报送
(一)请各教学单位于开学第一周周五(8月25日)中午12:00前将本单位本学期听课计划及实施方案报送督导评估处。
(二)请各教学单位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单位的听课总结报告、听课情况汇总表(附件5)及教师听课统计表(附件6)报送督导评估处。
(三)所有材料纸质盖章版报送督导评估处教学督导科(业精楼A412-1办公室),电子版发送邮箱593211342@qq.com
联系人:张晓莹 联系电话:9133
相关附件
督导评估处
2023年8月19日